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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主体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43:20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离婚当然也应由男女双方所为,他人无权代为实施。但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厘清了模糊认识。该条明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如何变更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的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应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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