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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50:48

  因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因此,在不同的解决方式中都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1、协议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事项。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说明,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这里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如双方当事人为办理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当然生效,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

  2、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如当事人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秉承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双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请求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保护妇女的基本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就目前社会现状而言,我国妇女从总体上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的能力与男性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使妇女在离婚后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度给予妇女较多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

  (3)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原则

  财产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的性质、种类、价值、各种财产的相互关系等,如财产分属于主物和从物,必须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效能,则不宜分割使用。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归属。《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目前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此在分割时应在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逃避共同债务;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逃避应当承担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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