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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你必须了解的事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5:26:35

  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你必须了解的事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判断标准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一)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物质条件”主要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如果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这种情况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由单位与研发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二、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与转化

  (一)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权利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一)表明研发者身份权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二)获得奖励或报酬权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 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三)优先受让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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