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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项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5:05:17
停工项目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批复》均未予以明确,笔者参阅了各地法院的判例,对起算时间的确定各不相同,主要有:
1、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此起算日的依据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从实际停工之日起算
浙江省高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解答》: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3、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
此起算日是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的引申使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4、从起诉之日起算
此起算日的论点理由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停工,此时工程并未竣工,工程款尚未结算,如认定承包人超过主张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
从以上四种起算日确定的理由看,均是遵循立法目的,从障承包人利益出发,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停工项目的起算日,最大限度地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确定裁量较为严格,而对于因发包人原因,特别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原因而停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则从立法目的以有利于承包人权利行使灵活确定。
故此,建设工程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重点做好对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日相关证据资料的留存。对证据资料欠缺的,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