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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六日不给吃喝致女儿死亡 狠妈获刑十年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6-08 16:41:24

  近日,江苏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向某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了江苏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殁年9岁的被害人张XX系上诉人向某某与张某某的亲生女儿;2011年9月16日,向某某在与张某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张XX。

  因张XX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某某为了教训张XX,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XX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XX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某某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张XX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张XX死亡。经鉴定,张XX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某某为达到教育被害人张XX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张XX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张XX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上诉人向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向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长时间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向某某的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张XX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张XX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上诉人向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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