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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33:18
(一)股权激励模式的选定
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的模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股权激励首先要解决用于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理论上讲,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途径包括股份预留、股份回购、存量转让和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增资)等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及委托人的实际情况,采取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模式均无法解决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
首先,所谓股份预留,是指公司采取授权资本制或者折衷资本制,在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随时增发新股。预留股份则等于增发的此部分股份无人认购,必然导致相应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资本虚化,与我国公司法奉行的法定资本制度相抵触。
其次,按照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难以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股票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只是针对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特殊情况,以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特殊情形下公司回购股份的例外性规定(公司法第143条)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应予以禁止。所以,有限公司为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难以通过增资或存量转让的方式解决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基于股份回报率的考虑,委托方不想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大的调整,同时为实现公司上市的战略目标,也要求公司股权结构不宜做大的变动,难以通过增资的方式解决激励股票来源问题。
若采取存量转让的方式,弊端明显且可操作性不足。首先,为保证公司登陆资本市场目标的实现,存量转让方式在激励对象上存在数量限制。其次,公司的股本结构决定只有控股股东能够提供激励股份,但控股股东提供激励股份先天不足,一会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不正当干预;二在公司内部将会造成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失衡。同时,控股股东也担心转让股份后,再经上市稀释,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丧失控股地位,提供激励股份的积极性不高。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设计了虚拟股票,采用股票增值权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当公司虚拟股票增值时,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获得虚拟股份增值的收益,实现激励目的。被授予者只是在名义上持有而非真正持有公司股票,不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该虚拟股票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二)方案的实施细节
1.股票的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问题,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中已经详细阐述。采用虚拟股票模式,用作股权激励的股票只是经过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内部虚设,仅在账面上反映的“股票”而己。企业通过设立专门的登记簿,对于激励对象购入“股票”以及卖出“股票”进行登记。激励对象以所持“股票”为奖励单位,以未来股价为结算价格,享有虚拟股票及溢价收益。
2.行权价格
虚拟股票授予价格由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来确定。在激励对象行权时,则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行权时公司的“股票”价格。获得激励时和行权时两个价格的差异,即为激励对象所获得收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定价时参照以下标准:一是净利润增长率;二是假设股票上市,在二级市场中的定价为多少;三是行业平均水平。
3.资金来源
为避免公司大额现金支出造成的财务风险,设计了激励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虚拟股票的溢价收益。该基金在公司内部设立,资金来源为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由于基金所需的资金来源是从税后利润中拨出,必将影响股东的利益,所以,由股东会决定激励基金的数额、每年拨付的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