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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职工离职后是否必须退出股东身份?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38:16

  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原则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

  职工持有公司股权,享有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但在离职时是否必须退出股东身份,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呢?

  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例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应当理解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

  公司章程对持股职工离职时必须转让其所持股权有明确规定时,是否对持股职工适用呢?

  公司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的集合体,章程本身就是股东之间的合同的集合,对股东而言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如果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同时在章程制定、表决中股东明确表示接受该章程的约束,那么,这个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和方式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如果在原始章程中并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而在章程修改中才出现了相应的规定。对于章程的修改,如果缺乏该离职股东接受章程约束的意思表示,该离职职工并不能受此规定的约束。公司不能据未接受章程约束的内容对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强制,公司不能据此剥夺离职职工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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