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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40:42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原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非常之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亦明确,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1、在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之前,需要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此时在强制清算中,由于债务人无人提交或拒不提交账册等重要文件,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视为债务人已无法清算。在之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中,债权人无须再就债务人公司已无法清算另行举证。

  2、如果公司股东自认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已灭失,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这样便可以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由于公司全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无论是持股超过50%以上的控股股东,还是持股仅1%的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均应在公司发生清算不能而致使债权人无法受偿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理论及实践,确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将排除股东有限责任之适用。至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参加经营管理,是否能够有能力主持清算事务并不排除其清算义务人的地位,且该项情况与债权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则可以根据未及时清算的具体责任归属在股东履行了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后再依法予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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