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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祥

李安祥

  李安祥,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社会学硕士研究生,1984年至1986在秦淮区公证处工作,1986年起在秦淮区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3月7日创办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原名南京古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的律协职务: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顾问。担任的社会职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秦淮区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风监督员、南京市秦淮区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特邀嘉宾律师。

  李安祥主任执业至今多次受到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表彰,其中近年受过奖励:2005年度被南京市司法局评为“2002—2004年度优秀律师”、2007年度所在律所被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2005—2006年度南京市律师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8年度被南京市司法局评为“2005—2007年度十佳律师”、2009年度被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律师风采奖”、2012年被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业绩奖”、2014年度被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法律文书奖”、2015年度被南京市司法局授予“2013-2015年度十佳律师”、2015年度被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执业三十周年奉献奖”……

  李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仍笔耕不辍,在各类法学刊物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如在《法治时代》上发表《从国有企业的改制谈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在《法学天地》上发表《因产品质量受到的损害是否都能要求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江苏法制报》上发表《拍卖人性质的法律定位》、在南京市律师律师论坛发表《公司控股股东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法律问题探析》、在江苏省司法厅主办的江苏省律师文化建设征文活动中撰写的《论律师文化与事务所管理》获三等奖、2014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之公司业务创新研讨会发表《关于律师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的探讨》并获二等奖。

  李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尤其在公司法和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具有较深造诣,成功代理了大量的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企业挽回上亿元经济损失;办理了众多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宽大处理。如:

  1、某上市公司下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企业并购案;

  2、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整合非诉讼事宜;

  3、冶金行业某公司自行解散清算非诉事宜;

  4、某改制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涉非诉及诉讼事务;

  5、为江苏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韩某受贿案进行辩护,使韩某得到从轻处罚;

  6、为某国企负责人程某涉嫌贪污案进行辩护,并成功改变该案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使程某得以判处缓刑;

  7、为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原副总郑某涉嫌受贿案进行辩护,案涉受贿金额90余万元(该案曾引起南京媒体广泛关注),在李律师的精彩辩护下,郑某获得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8、为南京市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某涉嫌受贿案进行辩护,案涉受贿金额82万元,在李律师的精彩辩护下,陈某获得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

  李律师以雄辩的口才、娴熟的技巧、良好的思维能力,赢得客户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常为各大媒介提供法律观点,连续十余年来在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担任特邀点评律师,树立了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